南京大學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南京大學(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屬于教育部的全國重點綜合性、研究型大學,也是國家“雙一流”A類建設高校。學校向在規定年限內達到畢業及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生頒發南京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辦學類型: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仙林校區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號。
鼓樓校區地址:江蘇省南京市漢口路2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和《南京大學章程》,結合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拔和錄取適合學校人才培養要求的優秀學生。
第三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作為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決策和管理機構,確定本科招生工作的總體思路和目標,審議本科招生政策、計劃和錄取原則,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為本科招生工作提供指導意見。
第五條 學校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的授權負責制定招生章程、編制招生計劃、決定選拔方案、確定錄取標準、審核錄取結果等本科招生具體事項。
第六條 本科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本科招辦)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本科招生各項政策和規定的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學校2021年繼續實行按專業和學科大類(以下統稱“專業”)相結合的招生模式,計劃面向全國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3350人。學校根據辦學發展需要繼續對大類設置進行優化,2021年招生專業和分流方向以學校公布的《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專業(類)目錄(2021年)》為準。
第九條 根據國家和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學校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歷年計劃延續性,以及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分省確定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批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學校按本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制定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一條 學校本科招生錄取工作遵循“招生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
第十二條 學校按照文史類、理工類分類錄取考生。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錄取工作按照當地招生主管部門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學校本科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或調檔分數。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內蒙古自治區按分數優先原則進行投檔,執行該區教育招生考試中心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學校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可接收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或公開征集志愿,但調檔人數(包括征集志愿)不超過學校在該批次剩余計劃數,且只能錄取在尚有空額的專業。若生源仍不足,學校將剩余的招生計劃調配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五條 學校調檔時只認可教育部規定的全國性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六條 學校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高考實際成績(不含政策加分)進行專業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實際成績相同時,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檔位次的,文史類(或首選科目為歷史)考生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理工類(或首選科目為物理)、3+3模式綜合改革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成績。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滿足填報專業選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條 學校強基計劃、外語類保送生、綜合評價、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考生錄取按照教育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和學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以及因疫情防控公布的調整方案執行。
學校面向農村及貧困地區的國家專項計劃和勵學計劃、民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班、華僑和港澳臺地區考生錄取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及學校有關招生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戲劇影視文學為藝術類專業,報考考生高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份同科類(或首選科目類)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省份單獨劃定的相應分數線)以上。學校依據進檔考生高考實際成績(不含政策加分)和當地招生主管部門規定按照招生計劃錄取。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
第十九條 學校各專業的錄取不規定男女生比例。入學后除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另行規定外,其他專業學生均須通過教學計劃規定的英語課程和學位英語考試,建議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條 學校在部分省份提前批次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入其他專業。
第二十一條 對于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的綜合素質檔案,學校在特殊類型招生中作為報名資格審核的參考,在強基計劃中作為面試的參考,在普招錄取中作為專業志愿調劑的參考。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學措施
第二十二條 學校按照國家和江蘇省相關規定,實行學分制收費政策。新生在入校時按照所學專業的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分流后按照準入專業所對應的學分制學費標準收費,并按學年進行學費結算。住宿費標準為人民幣1200元/年。
第二十三條 學校承諾不讓任何一個學生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積極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學雜費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被我校錄取的國家貧困專項、勵學計劃等新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入學前即可申請5000元專項助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19〕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五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按照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學籍管理規定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及身體復檢。對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錄取新生,組織專家組開展入學專業復測和復核。凡經查實存在替考、違規錄取、冒名頂替入學等違規情況的考生,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不予學籍電子注冊,并報告有關部門追責。身體復檢不合格者,我校將按規定調整專業。
第二十六條 根據“陽光工程”要求,院校今年本科招生工作將進一步推進制度化、系統化建設,加強面向考生的宣傳服務及信息公開工作,切實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院校有關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收費標準、錄取原則和錄取結果均可在南京大學本科招生網上查詢,學校不會對外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相關招生政策、錄取情況進行發布和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南京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